长江日报-长江网8月27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洪法宣)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如何实现债权?民法典物权编明确规定了担保偿债的顺序。
郑某作为借款人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郑某向该银行借款3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同日,郑某作为抵押人与该银行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约定郑某以其名下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此外,郑某的好友朱某还与该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对郑某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贷款手续办妥后,银行向郑某发放了30万元贷款,贷款到期后,郑某未能按期清偿贷款本息,银行诉至法院请求郑某还本付息,对郑某抵押给银行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朱某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392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洪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高娟说,本案中,郑某不履行到期债务,郑某、银行及朱某未就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并存时如何实现债权作出约定的,银行应先就郑某名下的抵押物实现债权。不足清偿部分,再由保证人朱某承担连带责任。朱某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郑某追偿。
【法律小贴士】
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并存时,偿债分三种情况处理
担保制度大致可以分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两大种类。物的担保,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以其自身的特定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优先清偿。人的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以其自身的一般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人的担保是通过增加清偿人的方法,在债务人之外再增加第三人,由第三人提供信用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洪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高娟表示,司法实践中针对同一项债权债务,可能既存在物的担保,又存在人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应区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1)在当事人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按约定实现。(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物权。(3)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债权人进行选择。
【编辑:戴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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