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未登记,再卖可归别人 | 民法典解读物权编

长江日报-长江网8月30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洪法宣)车主把自己的小汽车抵押给他人,双方未办理登记。随后,车主又以市场价将小汽车卖给了不知情的买家。这种情况下,买家能否获得小汽车所有权?民法典规定,机动车抵押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甲与A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A公司借给甲20万元,甲以其名下的一辆汽车作抵押。合同签订后,A公司向甲支付了借款,甲直接将该汽车交给A公司,双方没有去办理抵押登记。此后不久,甲把该汽车从A公司借走,以市场价卖给不知情的乙,并将车交付给乙。借款到期后,甲未偿还欠款,A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甲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且A公司对该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403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404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洪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唐培森表示,机动车、机器设备之类的动产抵押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办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没有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不知情的第三人支付合理价格向动产所有人购买了该动产,那善意第三人的所有权效力优先,动产的抵押权不能和所有权相对抗。

本案中,甲将汽车抵押给A公司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乙作为善意第三人取得小汽车的所有权,A公司的抵押权不得与之对抗。

因此,法院判决甲需归还A公司2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驳回A公司要求对该汽车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

【法律小贴士】动产既可抵押,也可以质押,但应慎用流押、流质

无论是设立动产抵押权还是质押权,都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以动产抵押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不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该动产实际还是由抵押人负责保管。而动产质押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以担保债务的履行,此时该动产实际由质押权人负责保管。

在实践中,许多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与抵押人或出质人约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或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对此,民法典第401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民法典第428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这表明,民法典并不鼓励进行流押、流质这样的约定。

【编辑:金鑫】

(作者:耿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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