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饰字画等押给他人借钱周转,保管期内如损毁债权人需赔偿

长江日报-长江网9月1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洪法宣)在电视剧里,我们经常看到主人公生活落魄时,将贵重首饰字画等物品押给他人,以暂时筹钱周转。在当下的法律体系中,民法典称这种形式为“动产质押”。

李某为生意周转,向马某借款5万元。双方协商,李某给马某出具借条一份,并将家中一张祖传古画质押给马某,限期1个月内,李某还清借款并取画,如果1个月内不还清借款,马某有权处理该古画。双方签订包含上述内容的合同后,马某支付李某5万元借款,李某将古画交付给马某。可李某到期偿还借款并收回古画时,发现画卷因受潮而出现霉斑。

民法典第425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432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洪山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张婵介绍,动产质权区别于其他担保物权的特征在于:1.动产质权是以他人的动产为标的物所设定的质权;2.动产质权以质权人占有动产质物为必要条件;3.动产质权以质物所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中,马某借给李某5万元,李某将其家中祖传古画作为质物交付马某占有,根据民法典第425条的规定,李某如果到期未偿还该笔借款,马某有权就该古画折价和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马某作为质权人,对质押财产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本案质押财产作为古字画,马某在保管时应考虑防潮、防盗等因素,如果因马某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损毁的,根据民法典432条的规定,马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小贴士】质权设立后,质权人对质物保管不善要承担赔偿责任

张婵表示,质权人在保管质押财产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质权人应结合质押财产的特征,对质押财产进行妥善保管;2.不得擅自使用、处置质押财产。除非出于妥善保管的考虑而进行必要的使用,如易生锈的机械设备,偶尔使用保持性能等;3.不得擅自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贺方程】

(作者:耿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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