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拖欠修理费,商家可对修理物留置

  长江日报-长江网9月3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洪法宣)商家提供加工、修理服务,顾客支付费用,本是天经地义。可是,如果顾客不愿意支付修理费,商家该怎么办?民法典明确规定,顾客拖欠修理费,商家可对加工、修理物进行留置。

王先生因车辆发生撞护栏的交通事故,后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到出险地进行查勘,并核定车损49000元,施救费300元。查勘完毕后,王先生将车辆拖到某汽修公司进行修理。车辆修理完毕后,花费修理费52000元。该汽修公司通知王先生支付修理费并提车。

王先生提出,先开具修理费发票,让其在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然后再支付车辆修理费。汽修公司向王先生开具了修理费发票。王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将车辆修理费52000元汇入王先生的账户。

此后,王先生并未将车辆修理费支付给汽修公司,也未提取车辆,汽修公司迫于无奈留置了王先生的车辆。

民法典第447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洪山区人民法院和平法庭法官李敏介绍,成立留置权,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只有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将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留置。

在本案中,某汽修公司基于修理合同关系,合法占有王先生的车辆,王先生拖欠的修理费用已届清偿期,同时,不存在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不得留置的情形,在王先生未予支付修理费的情况下,某汽修公司对王先生的车辆享有留置权,并对该车辆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小贴士】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期限来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453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李敏表示,为了避免留置权人无限期占有留置财产,对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民法典第454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编辑:贺方程】


(作者:耿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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