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起,两种情况下,武汉不动产登记无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9月3日印发《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公告》,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

两种情况下办理不动产登记无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

《公告》明确在两种具体情况下,市民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无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审查婚姻关系。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市民目前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申请人需提交婚姻状况材料,同时夫妻双方必须共同到场,涉及多段婚姻的,申请人还需对前段婚姻状况予以证明或说明,并要求前妻(夫)到场。对此,群众反映比较强烈,认为属于个人隐私。

回应群众诉求,让登记更加简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借鉴其他城市做法,研究制订了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方式,精简了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办证更加方便快捷。

为避免纠纷和交易风险,市民在签订买卖、赠与等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共有权利人;办证时应如实申报夫妻共有情况。

解读

夫妻共有的不动产

如何最大限度防范纠纷和风险?

(一)夫妻双方所购不动产为共有的,购房时由夫妻双方共同签订购房合同,从源头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夫妻双方所购不动产为共有,但购房合同只由一方签订且并未在购房合同中明确为夫妻共有的,夫妻双方可在登记办证时共同申请登记为共有。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通过夫妻“加名”途径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

(三)夫妻一方想了解家庭不动产情况的,3种途径可查询夫妻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

1.通过“武汉不动产登记服务”微信小程序中“授权查询”模块,开展网上自助查询;

2.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通过各区政务中心自助查询设备查询;

3.持本人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明材料,到各区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查询窗口查询。

(四)夫妻一方隐瞒共有状况私自对不动产进行处分的,另一方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登记机构询问共有情况时,夫妻一方隐瞒共有情况,进行虚假承诺,擅自对不动产进行转让、赠与、抵押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利益受损害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不动产可申请加名、减名且免征契税

《公告》实施后,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权属来源文件上的权利人是一人,该权利人申请办证,并如实申报无其他共有人,则该不动产登记为该权利人单独所有。

如果夫妻已经办理了共有不动产登记,要将权利人从双方变更为一人单独所有,或者登记簿记载的仅是夫妻一方的名字,需要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夫妻双方可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武汉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武汉市不动产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申请“网上办”,也可以持身份证、结婚证、不动产权证等申请材料,到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共同申请办理。

房屋在抵押期间的,经抵押权人同意,由夫妻双方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加名、减名登记和抵押权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房屋被查封的,须在解除查封后或查封期间届满后申请加名、减名。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热爱武汉的你

对城市规划如有建议

欢迎进群献策

(来源:长江日报出品 采写:记者雷衎 通讯员张琳 制图:张莉 制作:朱晨颖 校对:杨梅)

【编辑:邓腊秀】

(作者:雷衎 张莉 朱晨颖)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