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了名,就可以不付尾款?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民法典解读之合同编

长江日报-长江网9月15日讯(记者夏晶) 某开关厂从一家电网设备生产企业购买了7万多元的电网设备,货到手里却迟迟不付尾款。等电网生产厂家找上门,这家开关厂竟然以合同上的名字和现在电网设备生产厂的名字不一样为由,拒绝付款。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原来这家开关厂找电网设备生产企业购买了高压环网柜和型熔管,合同总金额为76200元。双方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预付货款30%,余款提货前一次性付清(款到发货)。此外,合同对其他条款进行了约定。双方均在该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合同签订后,电网设备生产厂家依约为开关厂供货,开关厂接收货物后,履行部分付款义务,共给付货款57000元,尚欠货款19200元已有两年时间一直不给。

开关厂为何以电网设备生产厂家名称与签订合同的名称不符为由拒绝付尾款?原来是电网设备生产厂家确实在签完合同后两年时间更名两次。名字变了,剩余的货款是不是就可以不付了呢? 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方晓燕介绍,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方晓燕律师告诉记者,在这起案例中,开关厂辩称电网设备生产厂家名称与签订合同的主体名称不符,主体有误,因此不应继续偿还欠付的货款。该主张无任何法律依据。

这两家企业之间自愿建立的买卖关系并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已签署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电网设备生产企业作为买卖合同的卖方依约向开关厂供货,已经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开关厂作为买方应在接收货物后,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其拖欠货款19200元两年不付,构成根本违约,故应继续承担给付之责。

《民法典》第532条还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方晓燕说,电网设备生产厂家名称变更已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备案,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开关厂意见于法无据。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电网设备生产厂家要求开关厂给付尚欠货款192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

法律小贴士

合同变更的解释

合同变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一方或另一方主体的现象。不论是改换合同一方,还是另一方,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合同主体,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编辑:张靖】

(作者: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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