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针对违法建设控管工作立法,拟规定强制拆除违建费用由违建者承担

长江日报-长江网9月15日讯(记者宋磊 通讯员杨阳)补齐控制和查处违建工作“短板”,武汉针对违法建设控管工作立法。9月15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着力破解违法建设管控措施不完善、违法建设当事人违法成本过低、查处特定违法建设力度不够等问题,着重从健全完善管控体制、依法高效快查快处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违法建设含义和范围,即,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3类情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构)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在乡、村庄规划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提升违法建设当事人的违法成本,使其‘不敢违建、不能违建、不想违建。”据介绍,条例草案规定了多项措施以提高违法行为成本。

关于违法建设暂缓登记,条例草案规定,执法机关发现当事人已登记的不动产附有违法建设并立案查处的,将书面告知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该违法建(构)筑物的转移、变更、抵押登记。条例草案还明确提出,违法建设当事人将承担违法建设查处费用,包括强制拆除、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处置、提存等费用,逾期不缴纳的,将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条例草案还规定,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强制等信息将记入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

条例草案加大处罚力度,明确规定,供水、供电、供热、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为违法建设办理服务手续或提供相关服务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违法建设及有违法建设的不动产提供经纪服务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3万元罚款;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法建设未及时劝阻并报告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符樱】

(作者: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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