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11只“纯种狗”后认为品相不好,要求退一赔三,法院:证据不足

近日,河南省原阳县法院审理了一则买卖合同纠纷。买家张某于卖家胡某处购买11只狗,因觉得这些狗品相不好,不是卖家保证的“纯种狗”,张某将对方诉至法庭。法庭最终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22年10月,张某从胡某处购买11只狗,分别是黑色拉布拉多、金毛、灰泰迪、黄博美、白博美、八哥、德牧、柴犬、哈士奇、柯基、小马犬各一只,共计9386元,胡某向张某保证所售的上述狗均为纯种狗。

2022年12月,张某收到这批狗。但经检查发现,这11只狗均非纯种狗,与胡某的售犬承诺严重不符,不符合双方预定。后张某多次向胡某沟通退还该批狗并要求其退还购犬款,但胡某始终不予退款。

因此,张某向河南省原阳县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胡某返还购犬的9386元费用,并按照“退一赔三”的标准向张某另外赔偿28158元;判令胡某赔偿医疗费、看护费、狗粮费用、检测费用、运费等一系列费用暂计10000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胡某于庭审中口头辩称:“不同意原告说的所有狗不是纯种狗,我发的狗均是纯种狗,而且发货时让原告确认后我才发的货,原告并不是发货前没有见过狗。”

原告张某认为,胡某所售的狗均没有纯种犬血统证书,他在网上搜索相关的品种狗的照片,证实真正的品种狗与收到的狗品相不符,当天张某还去了宠物医院,宠物医院说狗不纯。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犬只是否系纯种犬,庭审中原告称被告所售予其的犬只不是纯种犬,但其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所售卖的犬只非纯种犬,原告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九派新闻记者 辜子旋)

【编辑:姚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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