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准入门槛,违法“处罚到人”,“化妆品监管”新政来了

长江日报-长江网9月19日讯(记者刘睿彻 通讯员王双云)新发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宽准入的同时强监管。19日,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获悉,来自武汉的150余家化妆品生产、销售企业,美容美发机构负责人就宣传贯彻新条例进行培训,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坚决不触红线。

据了解,我国现有化妆品生产企业5000多家。原《化妆品卫生监管条例》自1990年实施以来,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行业快速发展,国家对原《条例》进行了修改,于今年6月公布,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强监管,严处罚,严把化妆品质量安全关,减少健康安全风险。同时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对企业而言放宽准入,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当天的培训会上,武汉市市场监管局专家范绪渊围绕《条例》修改的重大变化和企业承担的主体责任,做了详细解读。

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对化妆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特殊化妆品类别瘦身,扩大了普通化妆品的范围。

条例规定,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传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相比原条例,减少了特殊化妆品的类别,而特殊化妆品产品需要注册,普通化妆品产品只需要备案即可。

在“放”的同时,“管”更加严格高效。条例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明确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传负责。大幅提高行政处罚力度;条例落实“处罚到人”,实行违法企业和责任人“双罚制”。

武汉市市场监管局药化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武汉市积极开展《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邀请专家结合重点内容、监管理念,以及监管制度的创新和调整等方面的内容,对市区基层监管执法人员、化妆品企业从业人员分别进行了培训。

湖北省美容化妆品业商会秘书长邓福林表示,此次培训让化妆品生产销售从业人员既学法、知法,还强化了他们严格守法的意识,牢记质量安全,不踩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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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销售单元要有标签  不得暗示有医疗作用

化妆品企业有这些“应当”和“禁止”

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了解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含有55个“应当”,12个“禁止”,涉及市场主体义务及责任。

条例规定,化妆品应该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化妆品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进出口化妆品应当符合其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明令禁止的还有,不得使用过期、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的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从业人员,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编辑:张靖】

(作者:刘睿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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