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就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小额贷款”“融资担保”不得擅自写入经营范围

长江日报-长江网9月22日讯(记者宋磊 通讯员王丹)为确保地方金融规范有序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湖北省拟为地方金融监管立法。9月22日,《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着力健全湖北地方金融监管制度体系,在监管体制上拟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完善金融工作议事协调和决策机制,统筹地方金融发展和改革重大事项;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活动实施监管,并承担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具体工作。

为解决执法手段缺乏的问题,条例草案拟规定,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督,建立地方金融组织监管信息和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同时,也对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作出了可以实施现场检查的规定,包括检查地方金融组织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的有关文件资料、与地方金融组织实际控制人进行监管谈话等。

为压实部门责任,条例草案提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市场监管、公安、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并加强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的协作,依法查处地方金融违法营销行为。

条例草案明确了违法责任,拟规定:未经许可、授权或者备案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业务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五十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罚款。非地方金融组织擅自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小额贷款”“融资担保”“投资公司”“信用互助”“交易所”“交易中心”等字样,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戴容】

(作者:宋磊)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