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违约,守约方仍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

长江日报-长江网9月28日讯(记者耿珊珊)签合同后,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能否眼睁睁看着损失继续扩大?民法典规定,就算有当事人违约,守约方仍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2009年2月4日,甲乙公司之间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223.8万元的钢材,全部货物于2月20日之前交货。原告于2月9日向被告支付货款200万元,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货物。同年2月25日,甲公司又与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对方出售总价款为243.96万元的钢材,数量、规格均与甲公司2月4日签订的合同一致,但两份合同直接的价差为20.16万元。

甲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因乙公司未能按约交付钢材,致使其无法向第三方交货,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实际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15万元,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赔偿甲公司这部分可得利益的损失。

民法典第5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与合同法的内容相比,对于“非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义务”民法典只做了文字修改,将“要求”修改为“请求”;“承担”修改为“负担”。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江秀琴律师表示,这表明,民法典要求违约方违约后,守约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就本案而言,原、被告之间在2009年2月4日成立的合同关系中均有违约行为。但在一方违约后,另一方依法负有减轻损失的义务。按照此义务,被告违约后,原告应当采取错失,防止损失的扩大,而不得采取不合理的行为促使损失扩大。被告至2009年2月25日未按约交货,作为2009年2月20日即可依合同受领货物的买方,原告在明知被告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仍与第三方签订转卖合同,设定自己的对待给付义务。该行为违反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减损义务,对于由此扩大的损失,原告不得要求乙方赔偿。因此,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小贴士:

减损义务体现民法诚信原则

在民法上,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这一目标——所有获取民事权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非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义务的规定为减损归责,是对守约方减损义务的规定。减损义务是法律为促进诚信、维护公平而课以赔偿权利人的一项义务,也是对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限制。该义务内容既包括积极作为,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以避免造成新的损失。

作为企业方,应加强法律意识,哪怕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还是要承担一定的减损义务,如企业在对方违约后,避免损失扩大的意识不强的话,很可能最终由自己来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编辑:丁翾】

(作者:耿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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