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双方均违约,可过失相抵 | 民法典解读

长江日报-长江网9月29日讯(记者耿珊珊)签了合同,结果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行为,民法典明确规定,双方都违约的,可适用违约过失相抵规则。

2015年5月27日,甲公司与于某某签订预售合同,双方约定:第一,于某某购买甲公司开发的房屋,总价款为530多万元;第二,于某某于签署本合同当日向甲公司交纳所购商品房总价款的30%,余款由于某某在签订预售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此款项划入甲公司账户;第三,甲公司协助于某某申请银行贷款。

后来,于某某怠于履行提交申请贷款材料,同时,甲公司在履行协助申请贷款的义务方面存在延迟行为。甲公司与于某某都存在违约行为导致银行放款的迟延。那么,甲公司与于某某该如何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592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军龙表示,民法典将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一起融入民法典,将司法解释中的“买卖合同”四个字删除,适用范围有所扩大。同时,民法典规范了双方都违约之后的责任承担问题以及违约过失相抵原则,即: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各自对各自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同时,如果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本案中,甲公司与于某某约定自双方签订预售合同之日起7日内于某某将贷款金额划入甲公司账户,现于某某申请的贷款超过了合同约定的7日期限到账,于某某应当就此承担逾期支付贷款的责任。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于某某仅需对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小贴士:

违约过失相抵体现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这一原则在民法上主要是针对当事人间的合同关系提出的要求,是当事人缔结合同关系,尤其是确定合同内容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性原则。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各自对各自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同时,如果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这一规定被称为违约过失相抵,这正是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做出的规定,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维护正常交易秩序。

【编辑:贺方程】

(作者:耿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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