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合同违约,当事人能否找第三人追责? |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

长江日报-长江网9月30日讯(记者耿珊珊)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合同违约,守约的当事人可以向第三人追责吗?按照民法典规定,依据合同相对性,守约的当事人不能直接找第三人追责,只能向另一方合同当事人追责。

2010年8月,胡某某与孙某签订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孙某以每吨90元的价格将胡某某所有的一批钢材从甲市拉到乙市,货到付运费。次日,孙某将此事转包给王某某,双方也签订了运输合同,约定由王某某以每吨90元的价格将原告的32吨钢材从甲市拉到乙市,货到付运费2880元。

岂料,王某某到甲市装载了32吨钢材后,将该批货物运至丙市销售。后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这批钢材价值人民币50万元。法院以合同诈骗罪等罪名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但涉案钢材追赃未果。此时,胡某某能直接找王某追责吗?

民法典第59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江秀琴律师表示,民法典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同时,合同的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

本案中,胡某某与孙某依法订立了运输合同,同时,孙某因为王某某的违约,造成了其对胡某某的违约。此时,孙某不能用王某某的违约来对抗胡某某,只能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后,再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其跟王某某的约定来处理后续事宜。

法律小贴士:

合同相对性决定了合同只能约束签约的当事人

合同相对性是指原则上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

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合同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不过,有原则就有例外,民法典也有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情形,但是对合同相对性规则例外情形的适用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编辑:贺方程】

(作者:耿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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