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交第一承运人后,损坏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

长江日报-长江网10月1日讯(记者耿珊珊)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后,货物的风险从什么时候开始转移给购买方?民法典规定,货交第一承运人后,货物损坏、灭失等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9年12月3日,A公司总经理王某某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当日A公司将货款18万元转账给B公司。B公司收到货款后在网络平台寻找司机并安排发货,B公司查验了司机的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并将司机联系方式发送给了王某某。发车时,司机给王某某打电话说第二天中午到,让王某某保持电话畅通,当晚王某某将电话关机了。第二天开机后,来电提示司机12月4日凌晨给王某某打过两个电话,王某某就给司机打过去,但是对方是关机状态,经过多次联系还是无法联系到货车司机。

王某某将此案诉诸法院,称B公司没有将货物交付给A公司,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继续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并赔偿因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603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民法典第604条来源于合同法第142条,除了文字微调外,基本内容没有改变。”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军龙表示,标的物的交付常见于实践合同中,标的物交付之后,有交付义务的一方因为失去标的物的控制,无法控制风险。相反,接收方此时已经接手,可以把控标的物的风险,此时将风险转移给接收方比较符合常理。

本案中,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就标的物的交付进行约定,B公司将标的物交给货车司机,并告知王某某,同时司机也与王某某进行了联系。B公司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标的物灭失的风险已经转移给王某某,相关风险由王某某承担。

法律小贴士:

签订买卖合同后,务必约定好货物交付条款

实践中,货物的交付场景比较复杂,比如直接交付给接收方还是交付给物流(快递)公司,或者交付的标的物是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等,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掌控能力是不同的,所以基于其他特殊规定及意思自治原则,民法典做了灵活性规定“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试用买卖,试用期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互联网购物中经常会约定“货物经买方签收后风险转移,货物交由快递或者物流公司时,风险并不转移”等。

李军龙提醒,在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中,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好交付条款,比如约定“货物于购买方指定地点交货并进行验收,验收前销售方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等风险”。对于国际货物贸易,一定要认清国际贸易术语,常见的“FCA、 FOB”等贸易术语对货物的交付是有不同规定的,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

【编辑:贺方程】

(作者:耿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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