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赠人伤害,可要回赠与财产 | 民法典解读之合同编

长江日报-长江网10月7日讯(记者夏晶)廖师傅的侄子小明从小父母双亡,一直由廖师傅抚养。廖师傅的儿子结婚成家后,小明却一直单身,廖师傅就私下将自己的20万元存款给了小明,希望他赶紧成家。

廖师傅的儿子知道这件事后非常不满,多次找小明讨要这笔钱,均被小明拒绝。一次,廖师傅的儿子和小明又发生矛盾,并打了起来。廖师傅见状上前劝架,被小明失手打伤,成了植物人。小明被抓,廖师傅的儿子要求其不仅要承担伤害廖师傅的责任,还要求返还廖师傅赠与给他的20万元。

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石教权律师介绍,《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民法典》第664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石教权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合法权益,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即使赠与人已经将赠与的财产转移给了受赠人,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在法定期限内仍可以行使撤销权。

石教权介绍,本案中,廖某将20万元赠与给小明,该赠与行为虽然已经完成了权利转移,但是在受赠人的违法行为造成赠与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变成植物人)的情况下,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所以本案中廖师傅的儿子可以在其父被小明打成植物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半年内撤销廖师傅对小明的赠与。

法律小贴士: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取得撤销权的法定情形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构成这一事由的条件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必须是导致赠与人死亡。如果其没有死亡,则可能由其自己行使撤销权,或者在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其次,必须是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如果因他人的违法行为或者意外事故等情况导致赠与人死亡,则不发生赠与的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构成这一事由的法定要件为:首先,必须是受赠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必须是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编辑:贺方程】

(作者: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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