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合同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 |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

长江日报-长江网10月10日讯(记者耿珊珊)国内普通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调整为三年,那么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在我国法律上有什么特殊规定吗?基于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业务的复杂性,我国民法典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使用特殊时效四年,比普通民事诉讼时效多了整整一年。

甲公司准备开拓新业务,找银行把公司股权做抵押,申请500万元贷款。甲公司一方面扩大研发团队,并与国际公司A公司签署技术转让协议,另一方面组建了国际业务部,签了国际产品销售合同。因原材料的紧缺,甲公司陷入生产困难,国际买卖合同无法完成交货义务,技术转让协议也被拖累导致违约,银行的贷款也无法按期归还。此时,甲公司和银行、A公司发生纠纷,诉讼时效如何适用?

民法典第594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李阳律师表示,民法典只规定了诉讼时效,至于何时起算则交由其他法条统一规定,删除了“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避免重复规定。

本条适用范围仅限“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时间是四年,这是因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的业务逐年增加,相对其他业务来说还比较复杂,举证维权也需要更多时间,所以诉讼时效适当延长,比较合乎常理。

本案中,甲公司与银行之间的纠纷,属于国内普通民事诉讼,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而甲公司与国际公司的销售合同和技术转让协议适用特殊诉讼时效,适用四年的规定。

【法律小贴士】公司无权对诉讼时效做出约定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编辑:戴容】

(作者:耿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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