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零容忍”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基础

是我国最宝贵的资源

2020年7月3日,国务院组织召开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整治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

两个月来,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已着手开展专项整治第一阶段清查摸底的内业数据排查工作,提出对违规占耕建房执法工作的“六早”工作要求。

据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于7月29日印发的《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以及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于8月5日印发的《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六个一律”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0】29号)。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察支队已全面动员,通过部门积极联动、开展数据清查等工作,迅速落实以上通知要求。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该局已向各区印发我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方案,明确了我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的范围、房屋类型、技术路线和时间安排。

此次摸排对象为全市2013年以来各类占用耕地建设的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的房屋,通过排查工作,摸清全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底数,建立工作台帐,为下步分步整治、分类处置奠定基础。

重点整治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保障农民合理的建房需求,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发生,从“堵”和“疏”两方面,有效整治农村乱占耕地乱象。

按照自然资源部初步拟定于10月31日完成初步摸排结果上报的工作要求。我市提前开展了专项清查的前期业内数据排查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测绘研究院和信息中心,利用2013-2019年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对武汉市域8569平方公里范围内耕地上的建筑物进行摸底统计,力争清理做到查无遗漏,不留死角,摸清底数,防止瞒报、漏报情况发生。

目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初步完成2013年以来全市疑似现状占耕房屋排查和年代判定工作。各区也正在按照摸排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外业核实和内业填报工作。

我市还制定并下发实施

“零容忍”通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农业农村局联合下发《关于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发生的通知》,通知传达了部省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乱象“八不准”,实施“零容忍”和保障农村农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执法工作实际,提出执法工作“六早”的工作要求。

       “六早”工作要求

加大实地巡查力度,做到早发现;

加大立案查处力度,做到早处理;

加大案件联动力度,做到早移交;

加大用地保障力度,做到早保障;

加大制度补短力度,做到早规范;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到早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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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下发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通知

近年来,一些地方农村未经批准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突出且呈蔓延势头,尤其是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包括住宅类、管理类、工商业类等各种房屋)行为,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威胁国家粮食安全。

为此,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就农村建房行为进一步明确“八不准”,并下发通知。

《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采取简单明了的方式,列举了当前最突出的、最显而易见的8类典型违法情形。

       “八不准”具体如下

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自然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通知是从堵和疏两个方面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问题,同时,切实保障农村村民建住宅的合理用地需求。对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国家公职人员,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围绕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合理建房需求、保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两部委起草了《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内容包括计划指标单列、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加强规划管控、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等。

此外,该《通知》重申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问题,强调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湖北坚决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严格执行“六个一律”要求

8月5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下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六个一律”的通知》,积极有序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

“六个一律”具体包括

▋ 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一律实行“零容忍”。对7月3日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后发生的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一律按顶风违法认定,实行“零容忍”。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该问责的问责,该复耕的要限期复耕到位。涉及罚款罚处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执行。

▋ 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一律依法拆除。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对未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的,一经发现,一律迅速依法拆除。不得以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办用地手续等任何方式,使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行为合法化。

▋ 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一律实行“双惩处”。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耕地用于建房等非农业建设。以买卖、流转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单位和个人违法建房的,既追究转让方责任,又追究受让方责任。

▋ 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一律按违法占地处理。未经依法审批并办理合法手续,借观光农业、设施农业、乡村振兴等名义,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违法占用耕地建设各类农家乐等休闲观光度假场所,或者在各类农业园区和农业产业融合发展设施中违规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停车场、科研、展销、电商、屠宰、肉类加工等场所的,一律按违法占地认定,依法从严、从快处理。

▋ 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一律移送纪委监委。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违法占用农村耕地建房,或者参与、组织强占多占农村耕地建房,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包庇纵容、利益交换、收受贿赂,为利益集团充当保护伞,侵害群众利益等腐败问题的,一律依纪依法移送纪委监委处理。

▋ 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监管不力,一律追究单位和具体责任人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耕地保护的监督责任,对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置的,或存在压案不查、隐瞒不报、失职渎职等不作为、乱作为的,一律严肃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依纪依法问责。

【文/王亚欣 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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