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不能在借款里预先扣除 |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

长江日报-长江网10月18日讯(记者耿珊珊)假如双方约定借款10万元,利息1万,那么实际支付时,出借人能否直接扣除利息只借款9万?民法典明确否定了这样的做法,借款利息不能在借款里预先扣除。

吴某与罗某系朋友关系,罗某以给员工发工资为由向吴某借款1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吴某人民币现金大写拾伍万元整(¥15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息2分”等内容。罗某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予以确认。同日,吴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罗某支付了13.2万元。借款到期日,罗某仅偿还了5万元,吴某主张罗某未依约足额向其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罗某立即偿还借款本息。

庭审中,罗某辩称其实际收到的借款仅有13.2万元,差额1.8万元系吴某预先收取的借款利息。而吴某并不认可,其主张差额1.8万元在借款当日已经以现金形式交付给了罗某。

民法典第67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江汉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曹馨法官表示,本案中,吴某诉称借款金额为15万元,仅13.2万元有银行转账记录,余下1.8万元其主张以现金交付,在罗某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吴某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1.8万元的交付事实。同时,结合双方约定的月利率和借款期限,以1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6个月的利息恰好为1.8万元,故法院采纳了罗某的辩解意见,认定吴某实际向罗某交付的借款本金为13.2万元,应按照本金13.2万元计算借款利息,而罗某于借款到期日所偿还的5万元,在扣除应付利息后可直接抵扣本金,之后的利息则应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进行计算。

【法律小贴士】

因借款发生纠纷,债权人有证明交付借款的举证责任

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合同自借款交付之日起成立,而证明款项交付的举证责任在于债权人。因此,对于债权人来说,应当在借款时保留交付证据,尽量采取转账支付的方式并备注借款字样,以降低诉讼取证难度。对于债务人,则应留意借条、收条金额与实际交付款项是否一致,防止因疏忽而承担额外债务。

【编辑:邓腊秀】

(作者:耿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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