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旧友设计饮料外观,专利归谁

长江日报-长江网10月19日讯(记者夏晶)小张与小明是旧友,小张一时兴起委托小明设计一款饮料外观,双方未就有关委托事宜签署书面协议,也未约定委托创作费用及创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事后,小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该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且一年后该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登记专利权人为小张,设计人为小张、小明。小明发现此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专利权归己所有。小张一直强调自己也参与设计,双方是技术合作,但是实际调查中发现小张没有对外观设计实质性特征作出创造性贡献,因此最后判令小明为该设计的专利权人。

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石教权介绍,《民法典》规定,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该案件给大家提了个醒,即在涉及到技术成果的合作或者即便只是委托,也要留个心眼,明晰权属、技术资料等内容,避免上述案件争议的产生。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845条规定,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编辑:张玲】

(作者: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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