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放在汽车点的轿车被人私自开出去,能要求赔偿吗?丨民法典解读之合同编

长江日报-长江网11月5日讯(记者夏晶)胡先生经常将车停放在自己洗车的店内停车位上,谁知一次出差三天回来发现车被人动过,不仅车尾保险杠有擦碰的痕迹,油也没了。胡先生找到洗车店的老板理赔。

原来胡先生所住小区只有地下停车库,地面没有出租的车位,他自己又没买车库,于是将车经常停放在小区门口洗车店的停车位上。胡先生和洗车店老板很熟,而且在店内充值了洗车卡,所以老板每次都帮其看车。这次胡先生要去外地出差,于是又将车停在了洗车店的停车位内。因为出差的时间较长,长期占用停车位会导致洗车不方便,洗车店老板让胡先生把车钥匙留一下,方便必要的时候牵车。

胡先生没多想就把钥匙给了老板。谁知等胡先生出差回来拿车时发现,不但车尾部的保险杠上有擦痕,他出差前车子满满一箱油竟然跑没了。“再怎么牵车也不至于用这么多油吧。”胡先生很气愤地找到老板,问了半天才知道是洗车店老板的亲戚把胡先生的车开出去了。胡先生很生气,要求老板赔偿损失。

湖北律辰律师事务所周玲律师介绍,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第八百九十五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周玲律师介绍,这起案件中胡先生办理了洗车卡,将车停在洗车店的停车位内,并将车钥匙交给了洗车店的老板,双方已经形成了保管关系,洗车店老板不得未经胡先生许可擅自使用胡先生放在店内的车,更不应该借给其亲戚驾驶。所以洗车店老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小贴士

保管人的附随义务包括:

(1)危险告知义务。当保管物品发生危险或者被法院保全、执行时,保管人要及时通知寄存人。

(2)孳息返还义务。保管事务完成,保管人要将产生的孳息全部返还给寄存人。

【编辑:张颖惠】

(作者: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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