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物遇危险,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 民法典解读之合同编

长江日报-长江网11月6日讯(记者夏晶)保管人返还保管物是保管人的一项基本义务。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而使履行返还义务发生危险时,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琪解释,比如说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而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这是法律规定在此种情形之下保管人的通知义务。通知的目的在于使寄存人及时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管人可以请求法院更换寄存人为被告,因为保管人根本不是所有权人,这是第三人与寄存人之间的争议。

如果第三人向法院申请对保管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例如第三人在诉讼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保管物。法院在扣押保管物后,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以便寄存人及时向法院交涉,或者提供担保以解除保全措施。

王琪律师还介绍,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例如A非法占有B的财物,B起诉到法院要求A返还。法院判决A向B返还原物。但A为对抗法院的判决,而将该财物存放在C处,由C保管。这时法院即可对由C保管的财物采取执行措施,强令C将财物返还给B。这以后C当然不再负有向A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王琪律师这样介绍。

法律小贴士

保管人返还保管物是保管人的一项基本义务。依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定,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保管期间,寄存人享有随时领取保管物的权利,保管人得应寄存人的请求随时负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应当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应当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编辑:朱晨颖】

(作者: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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