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擅自提高服务标准,能否加价? |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

长江日报-长江网11月12日讯(记者耿珊珊 实习生胡慧旻)承运人擅自提高服务标准,能否加价?民法典给出明确的答案:承运人擅自提高服务标准,不得加收票款。

王某因要去上海联系业务,向某航空公司预订了一张经济舱的机票。由于航空公司的失误,王某登机时,经济舱已满员。为此,王某找到航空公司,航空公司经协调发现本次航班只剩商务舱还有余位,同意帮助王某改签或加价升舱。航空公司有权收取王某的升舱费吗?

民法典第821条规定:“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涂娴律师表示,本案中,航空公司对王某升舱的行为属于本条规定承运人擅自提高服务标准,航空公司无权收取王某的升舱费。

涂娴律师认为,相对于合同法第300条关于承运人变更运输工具的规定:“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民法典不再局限于承运人变更运输工具这一情形,而是以服务标准作为衡量的依据,只要是涉及擅自提高服务标准的均不得加收票款。“该条款的设置对旅客的权益保护更加全面。”

【法律小贴士】民法典对承运人提出更高要求

民法典关于该条款的调整,给承运人在承运过程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充分体现了对旅客权益的全面保护。

1.承运人擅自提高服务标准不得加收票款;

2.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则应根据旅客请求退票或减收票款。

【编辑:张颖惠】

(作者:耿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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