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垫赔”1.3万元救急,解开两家人的“呆账”

长江日报-长江网11月15日讯 15日,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从硚口区法院获悉,被执行人刘某偿还了法院帮其垫付的1.3万元赔偿款后,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已屏蔽,可以乘高铁出行了。


11月6日上午,被执行人刘某(左)将还付1.3万元赔偿款的手机凭证给法官确认。        通讯员东成 余月 摄

2016年底,市民李某在横过道路时,被刘某驾驶的车辆剐倒受伤。李某将刘某、刘某所在的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起诉到硚口区法院。2017年11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9.4万元,刘某和所在的公司连带赔偿李某1.3万元。

案件生效后,李某因未收到刘某和所在的公司赔偿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上门调查发现,刘某所在公司于2018年3月注销。此后,刘某一家生活困难,没有能力偿还赔偿款,法院遂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6月,硚口区法院执行局在案件跟踪走访时了解到,车祸受伤后,李某无法正常工作,收入受到很大影响。而他又是家里的顶梁柱,家中上有老下有小。现在受伤,治疗需要大笔费用,生活极其艰难。针对这种情况,硚口区法院根据李某申请下依法给予其司法救助款1.3万元,“垫付”了该案的赔偿款。

李某家的难题解决了,可对于刘某来说,其执行案件仍未结束。由于刘某没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硚口区法院执行局依法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此期间,刘某被限制高消费、银行账户被法院查封,外出打工也无法乘坐高铁等交通工具,这对刘某的生活和出行十分不便。今年10月份,刘某主动给执行法官打来电话,表示愿意履行还款义务。11月6日上午,刘某筹钱偿还了硚口区法院帮其“垫付”的1.3万元赔偿款,法院随后屏蔽了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承办法官介绍,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采取的救济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相关规定,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案件尚未执结的应当继续执行。换句话说,法院对执行阶段的申请人给予的司法救助,并不当然免除被执行人的还款义务。像李某、刘某这种情况,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经其同意执行结案的,对于尚未到位的执行款应当作为特别债权另行执行。所以,只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没有得到履行,被执行人依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最终执行到位的款项,则会回笼到救助金账户,用以继续“救急救难”,传递人民司法温度。

据了解,硚口区法院年均发放司法救助款50万,今年已有5位陷入困境的当事人得到救助。

什么是执行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记者陈勇 通讯员东成 余月)

【编辑:姚昊】

(作者:陈勇)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