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少报了货物数量造成起重机损坏,该谁负责?| 民法典解读之合同编

长江日报-长江网11月16日讯(记者夏晶)如果托运人不向承运人准确、全面地注明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情况,就有可能造成承运人无法正确地进行运输,甚至有可能对承运人造成损失。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民法典规定托运人在办理货物运输时,应当准确地向承运人表明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的情况。

民法典第825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石教权表示,根据民法典这一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一般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以下内容: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因为在货运合同中接收方往往是与承运人并不相识的第三方,为了便于承运人及时交货,就需要托运人在运输开始之前向承运人在运单上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石教权律师还介绍本条规定了注明收货地点,以及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等内容。这里货物的性质是指货物的属性。除了上面列举的各种情况外,托运人还应当向承运人准确提供货物运输必要的其他情况,如货物的表面情况、包装情况等。

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的情况,往往会造成两种结果。这里的“申报不实”是指托运人所提供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合;“遗漏重要情况”是指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一些有关运输的重要情况,却没有提供。第一种结果是因为托运人的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给承运人造成损失,例如托运人把五吨重的货物误报为三吨,承运人的起重机负荷仅为三吨,造成机毁货损,损及承运人船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石教权律师说,该条中明确规定,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如果出现五吨的货物却报三吨这种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应该由托运人承担责任。

第二种结果是,托运人不履行申报说明义务或者履行这项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给自己造成损失的,理应由托运人自己承担损失,承运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编辑:张颖惠】

(作者: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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