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禁渔后首批违禁捕鱼者获刑,还要4倍放还鱼

长江日报-长江网11月19日讯 昨从武汉市硚口区法院悉,武汉市于7月1日实施长江、汉江武汉段10年禁渔后,首批违禁捕鱼者被判刑,并按捕捞量的4倍放还鱼。

远程视频庭审现场。通讯员余月 东成 摄

5月12日晚10时许,酒楼老板熊某约胡某驾驶快艇,潜入长江武汉段汉南水域,违禁电捕鱼7.85公斤,运回自己的酒楼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渔获物放生。二人落网后交代,5天前,他们曾以同样方法在长江非法捕鱼4.94公斤。检察机关审查后,向硚口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二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其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分别判处拘役5个月和6个月,并没收犯罪工具。

根据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在电捕鱼中,受伤水生物仅25%被捞起,其中约75%为成鱼,其造成鱼类苗种损失约为捕获量的三四倍。综上所述,判令二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案发水域放流成鱼51.16公斤,苗种95925尾。

当天,一同宣判的还有另一起非法捕鱼案。3月28日,被告人汪某趁夜潜入长江武汉段江夏水域,电捕鱼5.65公斤,被巡逻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法院依法判处汪某拘役4个月,判令被告人汪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案发水域放流成鱼22.6公斤,苗种42375尾。

宣判后,3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记者陈勇 通讯员余月 东成)

【编辑:贺方程】

(作者: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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