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但要分是非,还要促和谐丨长江评论

长江日报-长江网评论员肖畅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第四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提出,要把调解工作融入人民法庭审判活动全过程,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最大限度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调解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法治途径,我国法院目前都以调解为最优先解决纠纷的方式,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相互协商,协调双方利益,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因此提倡能调则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十九届四中全会就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等作出了重要部署。

调解定分止争,前提是明断是非曲直,调解与仲裁、审判等司法手段有机结合,所以能调则调还要讲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社会上一直有一种误解,认为调解为了提高司法效率而往往成为“和稀泥”,其实恰恰相反,调解更侧重从源头上去化解矛盾纠纷,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重要手段。

司法定是非曲直,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特征。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意味着法庭不是冰冷的“第三方”,公平正义绝不仅仅是“法槌一敲”,意味着人民走进法院的同时,法院也走进人民群众中间去,把公平正义从法律法规“写入”人们的心里。

调解是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而不仅仅是在法庭化解。从源头化解,意味着矛盾纠纷既要理清是非曲直,也要让人心服口服,达到教育、转化、预防等目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置身在社会治理体系之中,与社会治理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协同发力,充分推动司法职能关口前移、源头解纷破题。

调解手段代表的中国司法,也体现中国传统以和为贵的思想。中国人“以和为贵”的思想并非利益博弈下的退让妥协,而是和而不同、遇事多商量,能够将矛盾纠纷以温和善意的方式解决,从而求取最大公约数。这样的思想传统浸润在中国法治的探索实践中,闪耀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光芒。

不但分是非,还要讲和谐,我们从中看到中国法治建设何以能走出自己的路。

【编辑:贺方程】

(作者:肖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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