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建厂最后成了借贷关系,个人合伙如何辨清?| 民法典解读之合同编

长江日报-长江网11月20日讯(记者夏晶)说好的出资建厂,结果到了最后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到底个人合伙要怎样才能分辨清楚呢?

姜某承包经营某砖瓦厂,陈某同年向姜某汇款25万元,但未参与该厂经营活动。姜某后来在向陈某出具投资证明中载明:陈某投资某砖瓦厂25万元,项目完成后,回报陈某10万元。后来砖瓦厂要拆迁了,姜某陆续领取了310余万元补偿款,其未与陈某结账还款。陈某遂主张返还投资款25万元及相应的拆迁款收益50万元。

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史海燕介绍,在本案中,虽然陈某主张该款项是其基于双方之间的合伙经营而交付的,但其提供的投资证明中约定的是采用固定回报收益方式,与砖厂的盈利状况无关,投资证明中也并未约定,如姜某因投资项目造成亏损,陈某应分担该损失。一般而言,投资意味着投资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具体表现为,投资人按约定方式享有投资收益,分担投资亏损,也即投资回报、亏损金额是不确定的,回报时间是不固定的。而借贷的特点在于,不管借款人使用出借人出借款项是否有收益以及收益大小,借款人均应按约定到期还本付息。这里出借人的利息回报是确定且固定的,至于亏损,则无需与借款人共同承担。概言之,投资即“收益共享、风险共担”;而借款是“固定回报、不担风险”。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签订借款合同或投资合同,陈某也未参与砖瓦厂的经营管理,综合上述条件考虑,涉案款项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民法典第967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史海燕律师介绍,“本条是对合伙合同概念的规定”。史海燕律师提醒,个人合伙应当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即便合伙人之间签订了名为合伙的书面协议后,仍需审查各方权利义务是否符合个人合伙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基本特征,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

法律小贴士

书面合同的释义

书面合同是“口头合同”的对称。以文字表述形式按一定格式记载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同。书面合同一般适用于计划的、规范性的、标的数量比较大、内容比较复杂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难于即时结清的合同。书面合同通常并不要求必须遵守某种固定的格式,但基本内容应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

(2)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3)有效期限、签订日期和地点。

(4)诉讼及管辖。

(5)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和口头合同相比,书面合同内容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清楚,事先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可以使合同各方准确地理解约定内容,有利于合同顺利履行,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编辑:张颖惠】

(作者: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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