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做生意不能提前分割合伙财产 | 民法典解读之合同编

长江日报-长江网11月21日讯(记者夏晶)两个好友一起出资开了一家小型超市,其中一人怠于参与超市的经营,另外一人对此很是不满,常常要求对方去进货,谁知对方竟提出不做了,要提前分割合伙财产,如果真这样,超市就开不下去了。

李师傅和蒋师傅原来在一家商场工作,后来两人双双离职,决定合伙开一家小型超市。当时协议约定,两人合伙经营5年,超市的经营和进货由两人共同负责。谁知超市开起来以后,蒋师傅经常不去守店,李师傅让他去进货他也不愿意。一次两人为此争吵起来,蒋师傅争吵后表示,自己要拆伙,要求李师傅把自己投资的钱还给自己,并且还要把超市内的货架、货物变卖,一人一半。

李师傅也不愿意了,因为本来两个人就是一人一半合伙投资的,而且当时两人还签了合伙合同,现在合同还没到期,蒋师傅就要求分割合伙财产,这样的话,这个生意就做不下去了,还可能亏钱。

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史海燕介绍,根据民法典第969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本条款是对合伙财产及禁止分割合伙财产的规定。”史海燕律师介绍,在这起案件中,货架和货物是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蒋师傅要分割货架和货物,其实是请求对合伙财产予以分割,但是本案中由于双方的合伙合同还未到期或者终止,合伙事务未经清算,属于盈亏不明的情况,所以不能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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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的释义

合伙,是一种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经营组织方式。合伙财产是合伙人基于合伙协议在共同经营中积累的财产,是合伙企业运行的基础。合伙财产具有组合性和共有性的特征,是合伙人投资及经营收益以及其他财产的组合,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正是由于合伙财产的组合性和共有性,故在合伙协议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但是不妨碍合伙人要求对合伙收益进行分红。

【编辑:朱晨颖】

(作者: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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