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一起开店,可以单方决定免客户欠款吗? | 民法典解读之合同编

长江日报-长江网11月22日讯(记者夏晶)三人合伙开水果店,结果负责结账的甲竟然在没和其他两人商量的情况下,免了2万元的欠款。得知这个情况的另外两位合伙人要求甲把账要回来。

原来甲、乙、丙三人合伙开了一家天然水果超市,协议约定,甲负责管账,乙负责进货,丙负责店内协调。该水果店长期给一家单位食堂提供果拼,该单位总是每个月结账。一开始乙和丙没太管这个事情,可有一天突然得知甲竟然答应免掉某单位一个月的水果钱,大概有2万元。

乙和丙在知道这个事情后找到甲,询问甲为什么做出这个决定,也没和大家商量,要求甲和对方单位说明,不能免掉这个水果的费用。甲却说自己负责管账,而且对方都是长期客户,这也是为了维护客户关系。可是乙和丙始终不同意,由此引发纠纷。这个事情究竟怎样解决?

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史海燕介绍,根据民法典970条规定,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本条是对合伙事务执行的规定”,史海燕介绍,这起案件中,主要看三人的合伙协议是如何约定的,如果约定甲为了维系客户关系,有权单独决定免除2万元的货款,那么乙和丙也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如果合伙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甲做出决定时应当取得乙和丙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乙和丙对甲的决定有异议,是可以要求甲和对方单位说清楚,如果甲不予处理,乙和丙可以根据协议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

法律小贴士:

个人合伙和企业合伙的区别

二者主要存在如下区别:个人合伙是基于合伙协议而成立,在性质上属于纯粹的合同关系,合伙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主要由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合伙协议作为各个合伙人的内部约定,要求各合伙人严格依据合伙协议约束自己的行为。

而企业合伙是基于合伙协议而成立,但是通常以组织体的形式存在,具有很强的组织属性,且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才能依法成立。企业合伙存在着组织体和合伙协议双重属性,对外以组织体形式出现,而内部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受合伙协议约束。由此可以看出,合伙协议也是企业合伙设立的基础和依据。

【编辑:贺方程】

(作者: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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