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不得组织或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民间团体

长江日报融媒体4月17日讯(记者翟兰兰 整合)1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全文发布,第八章为“与军外人员的交往”,其中第一百零一条提到,军人参加地方社会团体的组织及其活动,必须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单位批准。参加活动后,应当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军人不得与社会上的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以及有关人员发生联系,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民间团体,不得擅自在地方学术活动中发表言论。

【编辑:李茜】

(作者:翟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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