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肢体动作,只有语言、文字能构成性骚扰吗? | 民法典解读之人格权编

长江日报-长江网11月26日讯(记者耿珊珊)通常来说,我们认为性骚扰是以肢体行为的方式实施,除此之外,性骚扰还有哪些表现形式呢?民法典告诉我们,除了肢体行为外,采用言语、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实施带有明显性暗示骚扰的,也属于性骚扰,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小袁年轻漂亮、温柔大方,工作时与同事相处融洽,因为单身,同组的小张对小袁格外照顾,经常帮忙处理各种工作事务。

小张向小袁表白被拒后,就经常发一些不堪入目的照片,还会编辑很多难以启齿的文字给小袁,小袁不堪忍受,要求其停止发送骚扰信息。

小张表示,自己又没有对你做什么,只是发些图片文字而已,有什么大不了的?这种情况下,小袁应当如何处理呢?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马小债律师表示,性骚扰是指带性暗示的动作,这个动作的形式,不仅仅的是通常理解上的肢体行为,还包括以语言、文字、图片等各种形式,只要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带有强烈的性暗示,并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困扰,这种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性骚扰,性骚扰行为更多是对受害人精神上的损害,现在网络传播方式广泛,把图片、语言、文字等形式加入性骚扰的表现形式中来,可以更好地约束大家的行为,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案中,小张发送的带有强烈性暗示的图片、文字已经给小袁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困扰,小袁可以保留聊天记录,若小张继续其性骚扰行为,小袁可以提起诉讼并要求小张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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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企业等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性骚扰

近年来,通过媒体曝光了许多性骚扰事件,甚至发展为性侵案件。机关、企业或者主体,要肩负起保护职工的重任,不仅仅要关注处理结果,更要多关注事先的预防工作。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编辑:朱晨颖】

(作者:耿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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