逝者人格权益受侵害,亲属可维权 | 民法典解读之人格权编

长江日报-长江网11月28日讯(记者耿珊珊)死者人格利益也受到法律保护。民法典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几年前,某知名博主发文侮辱一名去世已久的烈士,被网友转发上万次,一时间引发舆论争议。该英烈的后人以其侮辱、丑化自己的先辈,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由,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烈士生前的人格利益仍受法律保护,烈士的后人作为近亲属,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知名博主对烈士的人格贬损和侮辱,属于故意的侵权行为,且该言论通过公众网络平台快速传播,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也给烈士的亲属带来了精神伤害。

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85条规定,凡是侵害到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万商天勤(武汉)律师事务所李淑婷律师表示,本案是侵害逝者人格利益的典型案件,自然人死亡后,其权利能力终止,在客观上无法享有人格权,但这不意味着没有必要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死者的人格尊严和人格利益在法律上仍然是一种法益,有保护的客观需要。

网友在公众网络平台发表言论需要慎重,不要发表对逝者的人格进行贬损或侮辱的言论,否则舆论通过公众网络平台快速传播,不仅会给逝者的亲属带来精神伤害,也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同时也会被认定为属于故意的侵权行为。

【法律小贴士】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民法典等991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割的权利。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编辑:姚昊】


(作者:耿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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