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长江网12月11日讯 在法庭上,哪些话不能随便说?故意说错或者隐瞒事实都要被处罚。
12月11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江汉区人民法院获悉,有名当事人因在法庭上虚假陈述,虽然赢了官司,还是被罚款2000元。
今年6月,原告刘女士起诉李某夫妇二人,要求偿还本息共计300多万元。据了解,2014年至2016年,刘女士曾多次借款给李某夫妇,均有借条为证。
庭审中,李某夫妇对刘女士提交的借条形成时间提出异议,声称是事后补签的假借条。但刘女士在法庭上坚称,借条是借款当日所签订。双方争执不下,李某夫妇因此对借条的形成时间提出鉴定申请。为此法庭曾多次组织双方收集样材并质证。但在第三方鉴定机构着手鉴定的前一日,刘女士突然向法院递交书面材料承认其两份借条确为事后补签,并提交了原始真实借条(原始真实借条无利息约定,但补签借条有利息约定)。
据了解,为核实该事实,法院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去调查,审理期限比同类案件延期了两个多月,占用了过多的司法资源。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夫妇偿还刘女士本息300余万元。
尽管刘女士胜诉,但是法院仍然认定,刘女士在该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做了虚假陈述。她明知借条形成的时间却故意虚构事实,她的行为妨害了案件审理与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江汉区法院对刘女士罚款2000元。
承办法官介绍,这是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后,江汉法院首例适用该规定对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作出处罚的案件。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最高可达十万元;对单位的罚款最高可达一百万元。
【链接】法庭上,说哪些话、做哪些事会被处罚?
法庭上,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说话行事都要慎重,如果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伪造、变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比如为就近立案、伪造变造合同;提交虚假的借条、虚假委托授权书;提交虚假伪造的证件等情形。
第二、不遵守法庭秩序,严重扰乱法庭工作秩序(例:威胁、推搡、打斗等);
第三、滥用管辖权异议权,拖延审限,逃避实体责任;
第四、逾期提交证据: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第五、虚假陈述:1.否认客观事实、隐瞒案件事实;2.陈述虚假的意思表示;3.有目的诉讼欺诈(勾结证人、虚假诉讼、恶意串通)。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法庭陈述前应在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
(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成艳秦 涂冉竹 实习生胡慧旻)
【编辑:张颖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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