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也没用!老人还在世,子女没有继承权|民法典解读之继承编

长江日报-长江网12月30日讯(记者夏晶 通讯员徐晓雪)现年85岁的杨先生和73岁的王女士于1996年结婚,两人均为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杨先生和前妻育有一儿杨甲和一女杨乙。杨甲嗜赌,不务正业,基本生活都需要杨先生接济,杨乙出嫁多年,很少回家看望老人。杨先生和王女士两人婚后一直在杨先生的公租房里居住,两人相依为命二十多年。现杨先生的公租房将要拆迁,杨先生身体也每况愈下,杨甲和杨乙得知此情况便回来找杨先生,声称对房屋有继承权,要让王女士搬出去,王女士和杨先生不胜其烦,无奈之下向社区律师求助。

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前胜介绍,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1230条第四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由上述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杨先生还在世时,杨甲、杨乙对杨先生的公租房不享有任何继承权,且遗嘱继承是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杨先生可以立下遗嘱排除杨甲、杨乙的法定继承权。

廖前胜说,继承权产生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在杨先生还在世时,作为子女,杨甲、杨乙不能对该房屋继承。杨先生对该房屋有完全的处分权,考虑到房屋的特殊性质以及杨先生的身体状况,杨先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立下遗嘱,表明在自己身故之后,自己对该房屋享有的全部相关权益(包括因拆迁所产生的拆迁还建房或拆迁补偿款)由自己的配偶王女士继承,以此来排除杨甲、杨乙的法定继承权。

对于未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在发生法定继承时,可以对其少分或者不分。本案中杨甲、杨乙对杨先生未尽到赡养义务,即便杨先生未留下遗嘱,在发生法定继承时,王女士作为配偶,可以主张对杨甲、杨乙少分或不分。

【编辑:张靖】

(作者: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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