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拒收现金,这三家企业被罚款,最高50万元

刚刚,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官网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银管罚〔2020〕39号、40号、42号),三家企业及个人因拒收现金或对拒收现金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开罚单。

其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北纬路营业部因拒收现金处以罚款50万元;北京市中山公园管理处因拒收现金处以罚款10万元;北京爱康国宾酒仙桥门诊部有限公司因拒收现金被处以罚款19万元。

此外,三位拒收现金的责任人也分别处以罚款5万元、1万元、1万元。

央行近日发布2020第18号公告,重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现金。

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可对拒收现金违法单位给予警告,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处罚力度,坚决遏制拒收现金的现象,对涉及公共服务、民生以及公众关注度高、影响范围大的拒收现金主体,最高罚款可达200万元。”人行营管部相关负责人和本端记者表示。

据介绍,人行营管部将继续加大协同治理力度,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协同管理体系,共同加强对经营主体、基层社区和社会公众的宣传引导,同时加大暗访巡查力度,对老年人高频消费场所,水电气费等基本公共服务费用、行政事业性费用缴纳场景,以及容易出现拒收现金的交易场景进行重点排查,对拒收现金主体将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处罚。(记者 潘福达)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编辑:符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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