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情信物被丢弃,可否申请精神赔偿? | 民法典解读之侵权编

长江日报-长江网1月1日讯(记者夏晶 通讯员徐晓雪)李女士与杨先生结婚二十多年,夫妻感情融洽,双方居住在杨先生父亲名下的一房产内。2019年杨先生在参加单位组织的体检时,被检查出胰腺癌晚期,两个月后不幸离世。家人对杨先生的遗产进行了依法分割。

杨先生的妹妹杨女士认为,李女士现居住房产系自己父亲所有,要求李女士搬离房屋。李女士尚处于无限悲伤之际不愿搬离,但杨女士强制将房屋内的部分物品丢弃,其中包括李女士夫妻的结婚照片和两盒张学友卡带,该卡带系杨先生送给李女士的定情信物,一直珍藏至今。李女士得知后立即四处找寻,无果。李女士身心俱疲,来到社区寻求律师的帮助。

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谢帅律师介绍,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规定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

谢帅律师介绍,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谢帅建议,结婚照片和作为定情信物的卡带本身物品的价值不大,但是其背后所具备的特殊感情对于李女士而言就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李女士可以待民法典实施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女士承担物品损害价值的赔偿,同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编辑:贺方程】

(作者: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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