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药品和普通食品混放,诉前磋商后各归其位

长江日报-长江网1月11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张雯绣)当“红牛”“劲酒”“脑白金”被放在“脉动”“鸡尾酒”“麦片”中间;当“xx胶囊”旁边放的是“复方阿胶浆”,你分得清,谁是保健食品谁是普通食品,谁是保健品谁是药品吗?

1月11日,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从东湖高新区检察院获悉,辖区有药店和超市混放保健品、药品和普通食品,经诉前磋商,这些违法行为已全部整改。

整改后的药店货架。记者耿珊珊 摄

去年12月中旬,东湖高新区检察院发现辖区有2家药店和1家超市把保健品、药品、普通食品混放,致使有市民购买商品出现混淆。随后,检察院就与相关职能单位召开药品安全暨保健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系列案磋商会议,就上述发现的辖区药店、超市经营药品、保健食品不规范和安全隐患问题如何处理,与相关职能单位共同开展磋商交流。

公益诉讼立案后磋商机制是诉前程序的一种体现方式,对于增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沟通,加深彼此了解、增进共识、提高办案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磋商会上,检察官向参会人员介绍了前期摸排情况,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和问题清单。参会双方充分发表并交换了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对检察机关提出的依法履职查处问题的建议表示认可和采纳,表示将尽快进行调查处理,并与检察机关继续以磋商会议等形式保持密切联系和沟通,共同维护人民群众的用药饮食安全。

检察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9条明文规定,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往往针对的都是特殊人群,具有其特殊性,有个“蓝帽子”标志区分。如果混放销售,普通消费者很可能出现将保健品误认为具有治疗效果的药品购买回去。

据悉,根据磋商会议形成的意见,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履职,调查核实后向涉案方开具当场处罚行政决定书,并责令立即整改。

截至日前,出现问题的药店和超市均已整改到位,保健食品有了独属于自己的区域,药品与保健品分开摆放,各归其位。

【编辑:张靖】

(作者:耿珊珊)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