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时受伤,找谁赔?|民法典解读之侵权责任编

长江日报-长江网1月13日讯(记者夏晶 通讯员徐晓雪)陈老板承包了一个建筑工程,工头老李承接了其中的防水维修项目,进城务工的刘师傅在防水维修工作中,不慎从三米多高的金属步梯上摔下受伤,导致其“右内、外踝骨骨折”。经鉴定:“其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建议后续治疗费三千元,误工时间180日,护理时间75日,营养时间75日。”

出院后刘师傅多次找老李谈后续治疗及伤残补偿问题,李工头除支付了前期住院治疗医药费外,对刘师傅其他的要求都拒之不理。无奈之下刘师傅找到社区律师咨询,希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吴东升律师介绍,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而在民法典第1193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吴东升律师建议,首先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相关人员或公司的基本信息、工作关系证明等,以便确定责任主体;然后清理相关住院治疗及支付相关费用的证据材料,为协商或诉讼准备具体赔偿数额依据。最后根据伤残鉴定的结果计算因受伤而应当获得赔偿的损失金额。

据介绍,本案依据相关证据材料,初步得出刘师傅的损失数额在10万余元。本案经社区律师及民调员的介入,积极组织提供劳务受伤的刘师傅、承包工程的陈老板及老李三方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其间,向大家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事故原因和责任承担以及可能的诉讼成本和风险,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促成三方达成调解协议:陈老板、老李一次性赔偿刘师傅共5万元。

法律小贴士

为什么一定要做伤残鉴定?

1.做伤残等级鉴定,是为了计算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2.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3.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编辑:张靖】

(作者: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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