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驾车身亡,同桌酒友也要担责 | 民法典解读之侵权责任编

长江日报-长江网1月15日讯(记者夏晶 通讯员徐晓雪)喝酒不劝酒,酒后不开车。这不仅仅是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更要实实在在做到,要不然一起喝酒的同伴发生什么意外,同桌酒友要视情况承担过错责任。 

黄陂区村民杨某(化名)与村民刘某、李某、张某、徐某一起聚餐饮酒。酒宴结束,醉酒的杨某在驾驶电动车回家途中与停放在路边的农用车发生碰撞,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村民刘某、李某、张某、徐某因是否应当为杨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黄陂区村律师王黎结合法院判例与法律条文详细解读了这起纠纷的法律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酒友对因共同饮酒行为受到伤害的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是以共同饮酒过程中是否具有过错为一般根据或标准。

死者杨某因醉酒身亡。首先要承担责任的是杨某自己;其次,农用车主将农用车停放在路边,占用公共道路,应对杨某的死承担一定责任;最后,事故当晚与杨某一起喝酒的四名村民席间劝酒,且明知杨某醉酒后驾车仍未劝阻,放任其独自离开,也应对杨某的死承担一定责任。

在听到村律师的解释后,杨某的家属与农用车主、四名村民在司法所、村委及社区(村)律师的共同调解下,达成了农用车主赔偿死者家属13万元,四位村民各赔偿杨某家属5万元,合计人民币33万元的调解方案。

法律小贴士

四种情况酒友要担责

在实践中共饮者的“过错”通常指下述四种情形:一是酒宴上过度劝酒,甚至拼酒。二是在同饮者醉酒而处于危险状态下,没有及时送医治疗。三是酒宴结束后,没有将醉酒者妥善安全送回家。四是对同饮者酒后驾车离开的行为,没有有效提醒及劝阻。

【编辑:付豪】

(作者: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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