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恶作剧致人重伤,父母如何担责? | 民法典解读之侵权责任编

长江日报-长江网1月27日讯(记者夏晶 通讯员徐晓雪)袁某买了小区内一楼一间房屋,开了一家便利店。一天,袁某在单元门口翻晒土豆片时,被从天而降的灭火器砸中头部,当场昏迷,后紧急送医。

后经调查发现,“天降灭火器”的罪魁祸首是位于8楼业主家年仅10岁的小外甥王某。原来,王某放学后准备去舅舅家做客,不料舅舅不在家,王某便在楼道里玩耍,将消防柜中的干粉灭火器取出并从窗台扔下,没想到正巧砸中袁某,酿成悲剧。

对此,王某的父母是否应当作为被告?物业公司对于灭火器的管理是否也有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是单纯的民事纠纷?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奥斯琪律师介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高空抛物行为作出了严格的禁止规定,相较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其理念更为明确和完善,同时对于侵权责任主体也有了更为系统的规定。该案的行为人王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王某的父母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承担王某的侵权行为所引发的后果。

另外,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消防设施负有管理义务,对此民法典第1154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物业公司对该小区的消防设施如果并未采取提醒、上锁等必要的管理措施,而放任任何人随意打开,属于“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对于王某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编辑:邓腊秀】

(作者: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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