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3月15日起施行

《武汉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1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该《办法》填补了武汉市在旅游应急管理方面的立法空白,将增强武汉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办法》适用于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以及由武汉市旅行社组团的团队游客在外省市、港澳台地区和境外旅游过程中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救助第一,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

《办法》没有确定一个专门的旅游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内容进行规范,实际应对中需要旅游、应急管理、外事、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协同配合。

《办法》规定,建立武汉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机制,由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指挥相关应对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财政支持的旅游突发事件专项保险制度,探索建立由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进行旅游安全补充保险的制度。

此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专业人才库,聘请旅游安全、应急救援、外语、保险、心理等专业人才,为旅游突发事件事前防范、事中应对处置和善后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并建立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专业人才给予补偿或者报酬的配套制度。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旅游安全监督员,与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立联系,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定期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使其熟练掌握本岗位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措施。

《办法》还规定,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以现有政府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为依托,建立旅游应急信息平台,实现应急平台之间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形成旅游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报送快速反应机制和舆论收集、分析机制。

对于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措施《办法》规定了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的日常安全管理措施,旅游经营者及其主管部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采取的措施和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旅游主管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的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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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解读

【编辑:付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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