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v因侵犯名誉权 法院判了:公开道歉,抖音播放30天

长江日报3月17日讯 为了一场活动,武汉一个大v在网上打嘴仗闹翻天,引发广大网友关注。3月17日,长江日报记者获悉,此事因涉及名誉权侵权,江汉区法院已经立案并开庭审理。经法院主持调解,大v因侵犯名誉权,在抖音平台公开道歉,并将道歉视频保留播放30天。

发稿当天,记者登录抖音平台发现,该网络大v的道歉视频点击率已经达到4.7万人。

某活动是一家公司主办的潮流文化交流活动,在武汉有广泛的知名度和高人气。2020年,该活动已经举办第十届。

活动筹备期间,武汉某大V(短视频平台拥有数百万粉丝)从朋友处得知主办方拟邀请自己,但随后因邀请方式和展位问题产生分歧,最后该大V没有参加活动,并于活动当天在朋友圈以“稀烂”等词汇表达了对此事的不满,随后主办方工作人员也在朋友圈反击“给自己加戏”。

2020年8月底,大V发现主办方的宣传海报上印有自己名下品牌的logo,大为恼火,且有网友在自己制作的视频下发表针对此事的负面评论,认为对方“带节奏”抹黑自己。于是,他通过发布短视频和直播的方式,向网友讲述事情经过,过程中多次使用“稀烂”、“又当又立”、“你是不是贱”等词汇和“废物”手势。

2021年,双方以名誉权纠纷对簿公堂。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由大V向主办方赔礼道歉,并将道歉视频在抖音平台个人首页保留30天。

今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将人格尊严的保护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承办法官介绍,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亦要有边界。是否侵犯名誉权,通常会从言论者主观上是否善意、内容是否真实、发帖是否必要等情节,结合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损害后果综合判断。

本案中,网络大V通过视频陈述经历属于其言论自由,这里“真实”的认定标准以达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即可。但若“以事生非”,在语言方式上明显超过了言论的合理限度,比如采用人身攻击类的言词,使得他人蒙受耻辱,则属于法律层面上的侮辱。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曹馨 刘宇强 )

【编辑:刘艳】

(作者:耿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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