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洪市监无主处字〔2021〕1号

20201116日,执法人员在白沙洲大市场冷链8区40号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市场毫运达牛副大全冷链食品经营部王小芳(另案处理)租用市场723105号冷库中查获9件“旺旺BONELESS MEAT”牛肉(20kg/件)、6件“黑牛161”牛肉(20kg/件),共计300 kg,王小芳均不能出示上述产品动物检疫证明、报关手续、进货凭证经报批准于2020年11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根据王小芳提供的情况展开调查,最终无法查实9件“旺旺BONELESS MEAT”和6件“黑牛161”牛肉的真正货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2月15日以张贴的形式公告,告知涉案货物的货主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我局认领被扣押的货物并接受调查。在公告期限内,无人到我局认领和接受调查。

本案中被扣押的冷冻牛肉为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食品,不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本局决定将上述无主冷冻牛肉依法予以没收后再按规定销毁,但不免除该批肉类食品物主的法律责任。

本处理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没收物品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或者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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