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

恩施晚报讯(全媒体记者彭信琼 通讯员余路 向泸宝)近日,咸丰县人民检察院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一起案件过程中,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嫌疑人退赃退赔,弥补被害人损失取得良好成效。

2020年1月22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邹某、谭某某3人相约到咸丰县徐家坝菜市场实施盗窃,李某某从被害人背包内盗取一个小挎包,包内有现金5600元,后李某某分得2800元,邹某,谭某某各分得1400元,被害人随即报案。

到案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称赃款已被消费,无力偿还被害人损失。

今年1月,该案移送至咸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讯问时,承办检察官向李某某等3人宣传解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表示积极退赃是悔罪和弥补损害结果的方式之一,主动退赃还可以获得从轻处理的机会。同时,为保障被害人权利,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将退赃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相结合,使3名犯罪嫌疑人心理预期更加稳定。

最终,3名嫌疑人在明晰相关权利义务之后向检察官表达了退赃的意愿,主动联系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

近日,该案在县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谭某某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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