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公告

柯海云:

我大队负责调查的阳新县木港镇财政所旁王兴民家民房“2.18”火灾,现已调查终结。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阳消火认字【2021】第0003号),公告期为六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阳新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3月24日

附:《火灾事故认定书》(阳消火认字【2021】第0003号)

阳新县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阳消火认字[2021]第0003号 )

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21年2月18日21时18分41秒,黄石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称,位于黄石市阳新县木港镇财政所旁王兴民家住宅发生火灾,支队先后调集马蹄湖站,木港镇、排市镇专职消防队4辆消防车,20名指战员赶赴现场扑救, 22时44分明火扑灭,无人员伤亡。

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2021年2月18日21时11分许在木港镇财政所旁王兴民家民房一楼客厅中部立柱旁,因吴辰彬(身份证号码:42022220130613721X)、吴晨曦(身份证号码:420222201804087227)进入到王兴民家民房内在其民房一楼客厅中部立柱旁玩烟火引燃王兴民家民房一楼客厅内可燃物引发火灾。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八份)、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现场制图(两张)以及监控录像(一份)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对本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黄石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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