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区)、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 的通知》(鄂发改规〔2021〕1号)予以公布,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原物价局关于印发 <湖北省定价目录> 的通知》(鄂价法规〔2018〕46号)同时废止,对本次修改后的开放、取消或是下放事项,请相关部门做好承接,并配合做好市场监管工作。

附件: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阳新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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