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上厕所起纷争,这起官司如何判?法院:人有三急,要赔!

长江日报3月31日讯 公共厕所停水不让进,有人却憋不住非要进去,管理员阻拦之下致人摔倒骨折。3月31日,长江日报记者获悉,硚口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作出判决:人有三急,要赔,不仅要赔医药费,还要赔精神损失。

2019年11月,69岁的张女士来到硚口区某公共厕所。因当时公厕停水,公厕临时管理人员李某拟关闭公厕大门,李某在强行用手推拉铁栅门时导致张女士摔倒受伤。其后,张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共计5.6万余元。

据悉,硚口区公厕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负责公厕的日常的卫生、粪便清除、清运、化粪池疏通,并承担公厕水电设施、设备的维修任务和人员的管理。硚口城管局系该服务站的主办单位。

2020年6月,经司法鉴定,张女士的致残程度为九级。建议给予后续治疗费5000元或以实际发生为准,误工期评定为300日、护理期评定为150日、营养期评定为180日。

因索赔无果,2021年1月,张女士将硚口区城管局和服务站告上法庭。

据了解,事发时,相关公厕管理人员并不在场,其姐姐李某代为管理。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李某的行为系替岗,其管理行为属职务行为。

公厕本就是给人提供方便,停水了就不让市民进入,这合法合理吗?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理应尽到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两被告在公厕停水时,未有证据表明采取了有效、合理的措施。同时,服务站放任其工作人员替岗,替岗人员在履行职务行为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面对人有三急的原告,采取了较为粗暴的方式阻止原告入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认定,两被告对于原告的受伤均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张女士医药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7万余元,且要赔偿4000元精神损失。(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东成)

【编辑:刘艳】

(作者:耿珊珊)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