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一男子盗窃已卖出车辆 获刑二年五个月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阜南县一男子在市场交易中不按常理“出牌”,却抽“老千”,将自己通过正常交易途径卖出的车辆盗回,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被判处刑罚,追究刑事责任。

现年25岁的时某,是阜南县某镇农民。2018年11月份,时某将自己名下持有的一辆黑色悦达起亚牌轿车以6.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余某,后余某将该车以6.8万元的价格转售给张某,张某又将该车出售给卢某。

2019年6月底,新车主卢某通知时某携车辆登记证书去协助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时,时某觉得自己的机会来了。原来时某曾向朋友借贷20万元将该车辆抵押给朋友,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眼看还款期限将至,而自己却无力偿还,灵机一动,便打起了已卖出车辆的歪注意。于是时某赶到现场不仅不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还借机与卢某争执吵闹,故意将车辆登记证书撕毁。因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卢某无耐之下将车辆退还给前任车主张某,张某暂时将该车停放在县城某小区院内。而时某在车辆附近蹲点守候,终于发现张某停放车辆的确切位置。

2019年7月,时某雇佣一名开锁人员将该车车锁撬开,后将该车盗走。时某盗窃车辆得手后,既不敢光明正大地开车出行,也没有顺利地向朋友抵债免还欠款。

2020年10月,时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供述了其盗窃车辆的事实经过,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5.9万元。涉案轿车由办案机关及时退还给被害人张某。在时某及其家人真诚致歉后,张某出具了谅解书,对时某的行为表示原谅。

在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时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经法院审理认为,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时某犯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遂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意见。近日,法院以被告人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该案中涉案机动车在抵押、转让中均未依法及时办理登记手续,虽然车辆买卖转让合同只要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就是有效的,但只在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二手车的购车人,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作为购车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在购车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车辆所有权的设立或转让登记,以免产生产权和责任纠纷。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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