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保险业深入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月”活动

长江日报融媒体5月20日讯(通讯员陈晓珞 杨洁琼 记者杨莉)5月18日,湖北保监局、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会同武汉市金融工作局组织30家保险公司在徐东东亭社区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进社区”活动,通过深入社区一线以案说法,接受市民现场咨询,取得了良好的活动效果,将全省保险业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月”活动推向高潮。

5月2日,湖北保监局印发了《 年湖北保险业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月工作方案》,标志着行业宣传序幕正式拉开,全省74家保险省级分公司和153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均采取了悬挂宣传横幅或播放电子屏、发放宣传折页、张贴海报、发送微信微博、现场咨询、设立专栏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5月17日,湖北保监局、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联合楚天交通广播电台在“保险直通车”栏目中开展了“湖北保险业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专题节目。5月18日,湖北保监局、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会同武汉市金融工作局组织30家保险公司在东亭社区开展了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进社区”活动。通过声势浩大、群众参与的宣传,有效扩大“宣传教育月”影响力。

图:湖北保监局王斌局长莅临现场,与市民亲切交谈。

当前,我国处于经济市场发展转型时期,新业态、新技术不断涌现,非法集资手段、方式不断翻新,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风险隐患较多,涉及众多行业领域,形势十分严峻,保险业涉及非法集资的案件也时有发生。非法集资行为需要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图:活动现场,保险人员耐心地向市民提示防范非法集资的注意事项。

湖北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非法集资活动隐秘性强,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现阶段保险业领域的非法集资犯罪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二是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三是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有:假借保险产品或保险公司名义开展虚假宣传、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保险公司为其产品提供担保或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企图利用保险为其非法集资行为“增信”;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不法机构和个人故意歪曲金融实质,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幌子,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湖北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广大保险消费者如遇以下情形的“理财”“保险”产品,务必提高警惕:一是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二是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融等为幌子的;三是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四是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五是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六是以“扶贫”“互助”“慈善”等为幌子的;七是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广告传单的;八是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九是“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十是要求以现金方式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编辑 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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