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注销,购房18年办不下房产证,法院判大股东继承人配合过户

长江日报4月12日讯 “感谢法官公正办案,这个不动产证我们盼了18年。”4月11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昌区法院获悉,三名市民拿到判决并办理不动产证后,专程送来锦旗表达谢意。

2003年,李先生等三人分别向甲公司购买了武汉市武昌区某小区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应在交房后180天内协助办理产权登记。一年后,李先生等三人办好了房屋交接手续并入住,但甲公司一直未能协助其办理房产证。经打听,李先生才得知自己所住楼栋的开发商实际为乙公司。

原来,该楼盘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合作开发,两家公司约定,以乙名义办理所开发的全部房屋产权登记,发生的费用由甲公司承担。后两公司因合约履行发生矛盾,乙公司要求房地局暂停办理甲公司出售的商品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导致李先生等三人购买的房屋无法办证。

2007年11月,乙公司申请了注销,房产登记却并未变更至甲公司名下。李先生等人查询得知乙公司的股东为丙公司和胡某,可是,丙公司的经营状态为吊销,胡某已去世。

2020年1月,李先生等三人无奈到武昌区法院起诉甲公司和丙公司,以及胡某的继承人,要求法院判决房屋归自己所有,同时要求丙公司和胡某的继承人共同配合办理房产过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负有协助李先生等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因其已注销,其经营未尽事宜由胡某负责,而胡某已去世,因此胡某的法定继承人负有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等三人现居住的武昌某小区房屋的所有权是其本人,胡某的继承人须协助三人办理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过户手续。

2021年4月,李先生等人终于拿到了期盼已久的房产证。

承办法官提醒,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查房屋买卖合同条款和相关审批手续,在收房后要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如果因卖方原因,致使买方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昌法宣)

【编辑:刘艳】

(作者:耿珊珊)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